需要进行抗震鉴定的适用情形
在下列情况下,应对现有建筑进行抗震鉴定。①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续使用的建筑,②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标标准需要提能高的建筑:、③需要改变建筑功能、改变使用环境、进行结构改造的建筑:④(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酒店宾馆、医院等等)其他需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现有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
抗震设防烈度是按国家规定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而地震烈度是指地面及房屋等建筑物受地震破坏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地震烈度不同于地震震级,地震震级是划分震源放出的能量大小的等级,是对地震大小的相对量度。释放能量越大,地震震级也越大。地震震级分为九级,震级每提高一级,通过地震被释放的能量大约增至32倍。
宝在进行抗震鉴定时,现有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一般采用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或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
(2)现有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
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各类建筑的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要求如下:
甲类(特殊设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抗震措施;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抗震验算。
乙类(重点设防类):6~8度设防区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抗震措施,9度设防区应适当提高要求;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抗震验算。
丙类(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抗震措施、进行抗震验算。
丁类(适度设防类):6~9度设防区可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抗震措施;可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的要求进行抗震验算。6度设防区可不做抗震鉴定。
(3)现有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
在抗震鉴定中,应设定现有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并按照选定的后续使用年限确定相应的抗震鉴定方法和各项鉴定标准。
应根据建筑物的建造年代及设计所依据的规范、结合建筑物使用需求选定现有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可分为30年、40年、50年三类,分别简称为A类、B类、c类建筑A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30年):通常是在执行89版规范前设计建造的房屋,主要包括8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房屋,还有部分90年代初期仍按74版规范设计建造的房屋。
B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40年):通常指执行89版规范设计建造的房屋,主要包括90年代建造的房屋。还有部分200年代初期仍按89版规范设计建造的房屋。90年代初期和80年代技74版规范设计建造的房展。如果条件具备(需要后续使用40年、房紧站构现状良好)时宜纳人B类建筑。C发建筑(后续使用年限50年):通常指执行20版现范以后设计建造的房屋,主抗震鉴定。要包括2000年代建造的房屋。对于C类建筑应完全按照现行设计规范的各明要求进行